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重再字第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再字第3號
- 再審原告
- 吉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經核訴訟標的
金額新台幣(下同)6,813,655元,應徵裁判費102,777元,未據
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
定,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
期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
回之,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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