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上字第1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居間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01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193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建源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1月10日本院98年上字第193號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之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99年1月15日裁定命其於五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民國99年1月20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上訴人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本文,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森 樟 法 官 翁 芳 靜 法 官 謝 說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胡 美 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