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上字第2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13 日
  • 法官
    陳蘇宗李寶堂黃永祥
  • 法定代理人
    丙○○、甲○○

  • 上訴人
    鑫唯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太陽動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227號 上  訴  人 鑫唯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 上 訴 人 太陽動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 理 人 甲○○ 被 上 訴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行準備程序。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兩造當事人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於民國97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本院認有再調查證據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黃永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信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S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