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上字第22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227號
- 上訴人
- 鑫唯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上訴人
- 太陽動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行準備程序。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兩造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97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本院認有再調查證據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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