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12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易字第124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1月28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8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本件上訴人對台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8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預納裁判費。前經原審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下同)98年3月3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雖上訴人嗣後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亦經本院98年度聲字第22號裁定駁回,並於98年4月20日將裁定正本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仍未繳納裁判費,其上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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