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19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易字第135號 上 訴 人 乙○○ 上 訴 人 甲○○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素玲律師 之1 被上訴人 永春泉生醫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林家進律師 上而當事人間返還房屋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8年9月7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 第31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古金男 法 官 鄭金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姚錫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