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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房屋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9 日
  • 法官
    林陳松古金男鄭金龍

  • 當事人
    乙○○甲○○永春泉生醫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易字第135號 上 訴 人 乙○○ 上 訴 人 甲○○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素玲律師 之1 被上訴人  永春泉生醫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林家進律師 上而當事人間返還房屋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8年9月7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 第31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古金男 法 官 鄭金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姚錫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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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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