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2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票據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98年度上易字第244號上 訴 人 阿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廖素秋律師 被上訴人 世府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律師 複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票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5月2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07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98年8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起訴主張:⑴伊前向訴外人彰化縣政府標得「田尾公路花園觀光地區遊憩設施整建工程」,上訴人得知伊得標後,即主動與伊接洽,並表示其可提供該「田尾公路花園觀光地區遊憩設施整建工程」所需用之「銀葉木含DAC 耐燃防腐材」,伊乃指派公司員工即證人黃柏竣將該工程之「木作工程規範說明」(下稱系爭木作規範)持交上訴人閱覽,並與上訴人所指派之員工己○○就系爭「木作規範」內容進行討論,並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五日達成合意,由伊將系爭「田尾公路花園觀光地區遊憩設施整建工程」中之系爭「銀葉木含DAC 耐燃防腐材」項目,交由上訴人承作,兩造除簽立原證一所示之工程合約書(下稱系爭工程合約)外,並交付上訴人如附表所示票號UA0000000 號、發票日九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付款人聯邦商業銀行員林分行、面額新台幣(下同)六十萬元之支票一紙(下稱系爭定金支票)充為定金之支付。⑵依兩造所簽立之系爭合約之「施工說明書」中總則、壹、一般規定㈠、㈢項約定:「本施工說明書所列的各項技術款為本公司合約的一部份,與合約所附的設計圖及後續所附加的各項補充說明、設計圖等,均具同等效力」;「本合約內的工程包括一切所需人工、材、工具、施工設計備、動力及運輸與一切稅捐等,乙方(指上訴人)須完全依照設計圖所示暨本說明書的規定,於合約所定的完工期限內完成」,則兩造就上訴人所提供之木材須符合系爭「木作規範」之要求,應已達成合意而成為兩造間之系爭合約之一部,詎伊於九十七年十月十四日將上訴人所提供由訴外人財團法人塑膠工業技術發展中心所出具之「耐燃測試實驗室委託試驗報告」、木材「進口報單」及木材樣品,送交系爭「田尾公路花園觀光地區遊憩設施整建工程」業主所委託之審查單位即訴外人創邑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創邑公司)審查,審查意見結果認為上訴人所提供之文件及樣品有缺失,致未通過審查,並表示,上訴人所提供予伊送審之木材樣品及文件,與兩造所約定之「經由真空加壓方式貫注耐燃二級水溶性阻燃劑藥水於木材之均質透心耐燃防腐木材」品質不符,伊於接獲審查意見後,隨即於九十七年十一月四日以「員林三橋郵局」第三二0號存證信函,催告上訴人於函到三日內改善(即另行提供具備約定品質之木材),逾期將依法解除系爭合約,惟上訴人於翌日收受上開催告函後,置之不理,亦未提供具備約定品質之木材予被上訴人;伊乃於同月十四日依系爭合約工程承攬約定事項第十三條約定及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及第四百九十四條規定,再以「員林中正路郵局」第五八0號寄存證信函,通知上訴人解除系爭「銀葉木含 DAC耐燃防腐材」工程合約,並於同年月十五日送達上訴人 ,爰依兩造簽立之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等語。於原審聲明求為判決:⑴、先位聲明:上訴人應將被上訴人所簽發:票號UA0000000 號、發票日九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付款人聯邦商業銀行員林分行、面額六十萬元之支票一紙,返還被上訴人。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⑵備位聲明:確認上訴人依兩造於九十七年十月十五日所簽訂「田尾公路花園觀光地區遊憩設施整建工程」中之「銀葉木含DAC 耐燃防腐材」工程合約對被上訴人前所取得如附表所示支票之六十萬元訂金給付請求權不存在。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於本審答辯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原審判准被上訴人之備位聲明勝訴,其餘之訴駁回,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上訴,被上訴人對其被駁回部分未據聲明不服)。 二、上訴人則以:⑴兩造間所簽立之系爭合約,所約定之承攬項目為「銀葉木含DAC耐燃防腐材」,當初被上訴人並未提供 系爭工程之設計圖及施工規範予伊,亦未約定系爭木料必須符合何項規定,或將系爭「木作規範」納入合約中,兩造僅係約定以耐燃二級之藥水進行真空加壓處理,並未要求進行中國國家標準CNS6532 耐燃二級之測試,又木材之規格、數量均依伊所提交之報價單內容承作,伊並無被上訴人所主張不符系爭「木作規範」之均質透心耐燃防材料要求而構成瑕疵之問題。⑵系爭「田尾公路花園觀光地區遊憩設施整建工程」乃屬室外工程,而中國國家標準CNS6532 所規定之耐燃二級標準,乃係應用於室內裝修材料,此於室外木作工程並不合適。又耐燃藥劑容易因日曬或雨水沖刷而流失失效,且室外木作工程並無耐燃(延長十分鐘以利逃命)之問題,故系爭「木作規範」所為需以真空加壓方式貫注耐燃二級水溶性阻燃劑藥水於木材之均質透心耐燃防腐要求,乃係對系爭工程所為之不當限制,藉此有利於設計監造單位控制承包商,實與工程功能或效益無關。況訴外人「財團法人塑膠工業技術發展中心」所出具之「耐燃測試實驗室委託試驗報告」,已判定上訴人之送驗木材符合CNS6532 規定之耐燃二級標準,即表示伊所提供之木材已達到系爭合約所約定之品質,亦符合系爭「木作規範」之要求,訴外人創邑公司所為之審查意見,顯已超越系爭「木作規範」之要求。⑶中國國家標準CNS0000-00000 既屬藥劑加壓灌注木材之方法,且係自木材體外向內灌入,使用耐燃二級的藥水真空灌注木料能否達到耐燃二級的標準,會因木料本身質地之不同而有差異,如屬較密實堅硬之木料,因藥水不易滲透進入,而無法達到耐燃二級之標準,若屬孔隙較大之木料,則可達耐燃二級之標準。又木料有邊材與心材、春材與秋材之別,本身原非「均質透心」,從邊材變成心材之過程中,提取物在心材中沉積下來,堵塞導管,並使孔膜閉塞,故心材比邊材難以灌注,故木材外層和裡層所接受之藥劑數量,在學理上及事實上,皆不可能達到「均質透心」,加上銀葉木乃是闊葉硬木,要達到「均質透心」根本不可能,但以耐燃二級藥水進行加工,亦有可能達到耐燃二級之標準,伊先前也曾做過達到標準之木料。另伊之前所承作之其他木材DAC 案件,其工程規範中亦均提到要「均質透心」,然而伊過去以相同之文件送審,均能通過審查,未曾有被監單位退回之情事,故伊所提供之資料送審,理應沒有問題。⑷訴外人創邑公司並非公正獨立之鑑定單位,其審查意見之可靠性令人存疑,且僅採書面審查,並未實際測試,更不足據為認定被告所提供之木材有所瑕疵之依據,被上訴人僅憑創邑公司之審查意見,即片面認定伊所提供之木材有耐燃性不足之瑕疵,並非事實,況伊系爭工程所需之木材只進行到材料之裁切,尚未進行真空加壓之耐燃防腐加工,亦尚未進行測試,若經真空加壓耐燃防腐加工處理,自會符合條件。伊先前所提出之他案試驗報告亦可證明被告確有能力完成被上訴人所要求之規範標準,被上訴人自不得以伊所提供之木材不符合規定為由,而依瑕疵擔保規定主張解除契約等語,資為抗辯。於本院答辯聲明求為判決: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三、不爭執事項: ㈠、被上訴人前向訴外人彰化縣政府標得「田尾公路花園觀光地區遊憩設施整建工程」,該工程依約須使用「銀葉木含DAC 耐燃防腐材」,被上訴人公司員工即證人黃柏竣乃持該工程之「木作規範」,與上訴人員工己○○進行討論,兩造並於九十七年十月十五日達成合意,由被上訴人將系爭「田尾公路花園觀光地區遊憩設施整建工程」中之系爭「銀葉木含DAC耐燃防腐材」項目,交由上訴人承作,除簽立原證一所示 之系爭合約外,被上訴人並交付上訴人如附表所示之面額六十萬元定金支票。被上訴人將上訴人所提供由訴外人財團法人塑膠工業技術發展中心所出具之「耐燃測試實驗室委託試驗報告」、木材「進口報單」及木材樣品,送交系爭「田尾公路花園觀光地區遊憩設施整建工程」業主所委託之審查單位即訴外人創邑公司審查,審查意見認為被告所提供之文件及樣品有:「1、送審資料之耐燃二級測試報告,試體僅表面塗裝阻燃劑,與設計規範之均質透心耐燃防材料要求不符,請重新以本工程要求材質檢送。2、DAC防腐劑試驗報告 檢附資料不完整,請提供完整之報告資料;並應同時檢附該實驗室可認可範圍證書影本,且加蓋該實驗室正式印章。3、木料及五金樣本,應以實體樣品檢送,以便目測確認尺寸及材種是否符合規定,木料樣本需檢送本工程標示各種斷面尺寸規格(長度30CM,表面需依合約要求處理完成)各一式四份,樣品需依合約要求為防腐處理完成後之樣品,護木漆只塗佈樣品長度一半,本公司將於送審時現場裁切試體確認是否符合均質透心之要求。4、送審之木料進口報單模糊不清,應提供清晰版本,並加蓋原始材料供貨商(依送審資料記載:心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正式印章,以資證明貨源確無問題。5、護木油相關證文件,未依合約要求一併送審」等缺失,未能通過審查。被上訴人接獲審查意見後,曾於九十七年十一月四日以「員林三橋郵局」第320 號存證信函,催告上訴人於函到三日內改善,並表示逾期將解除系爭合約,被上訴人繼於九十七年十一月十四日依系爭合約工程承攬約定事項第十三條約定及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及第四百九十四條規定,再以「員林中正路郵局」第五八0號寄存證信函,通知上訴人解除系爭「銀葉木含DAC 耐燃防腐材」工程合約,上訴人於同年十一月十五日收受送達。 ㈡、以上不爭執事項,兩造分別提出系爭合約書、廠商文件審查意見表、員林三橋郵局三二0號存證信函、員林中正路郵局五八0號存證信函、系爭木作規範、工(料)請款單等證物為證。 四、爭執事項及得心證之理由: ㈠、本件被上訴人主張:依兩造間之系爭合約約定,上訴人所承作之木材必須符合系爭「木作規範」之規定,其木材須為經真空加壓方式貫注耐燃二級水溶性阻燃劑藥水之均質透心耐燃防腐材等語;但為上訴人所否認,辯稱:兩造所約定之承攬項目為「銀葉木含DAC 耐燃防腐材」,系爭「木作規範」並未附入契約書中成為契約內容之一部,自無從據以要求伊須依系爭「木作規範」內容履行等語。經查:據證人即被上訴人公司之員工戊○○於原審到庭證稱:「本件當初下訂單是由我來接洽,當初世府(指被上訴人)標得工程,阿丹公司(指上訴人)經由網路得知我們公司得標,於是主動和我們連絡並且告訴我們他們公司有DAC耐燃防腐的木材,於是 我就跟他們約好到他們公司去,並把我工程合約的部分影本即證物七(指系爭木作規範)以及世府得標契約書所附的相關圖說資料到他們公司去,當時被告方面就是張茂昆和我接洽,他有拿一些木材樣品給我看,而且他也拿了一些以前做過的試驗報告影本給我看..經過公司內部討論後認為被告方面需要再提供詳細的試驗被告以便我們送審,所以有請被告公司再提供詳細的資料以便送審..當初原證七(指系爭木作規範)上面的記載就有相關的木料規範,我第一次去的時候就有把圖說的影印本留給被告,當時張先生並沒有說原證七(指系爭木作規範)上的木料規範記載是不可能達成的,他只說這個東西他做了十幾年,他說只要依照他提供的資料去送審,就不會有問題..當初我和張先生在討論的過程中有提供給他耐燃防腐等級的施工規範要求,至於其他施作的施工細節..被告公司說他們可以自行從網路下載..」,「(當初有無依造樹種部分跟他們特別要求?)有,就是依造原證七(指系爭木作規範)..」等語(見原審卷第一0二頁背面至第一0三頁),證人即上訴人公司員工即己○○(原審九十八年二月九日言詞辯論筆錄誤載為被告法定代理人,為兩造不爭執,見本院卷第二十九頁背面)於原審到庭證稱:「當初我們(指上訴人)是依照原告(即被上訴人,下同)下給我們的訂單來進行報價,原告並沒有給我們系爭工程的設計圖,也沒有給我們施工的規範..我們沒有約定系爭材料必須要有符合相關規定的約定,至於有關耐燃的相關約定,那是在簽約以前討論買賣或承攬的過程中就已經提到的,當初在討論過程中,有提出證物七的文件資料(指系爭木作規範)給我看,我有表示上面所在的相關標準條件是亂寫的,因為不可能可以達成..」、「(本件是否證人戊○○跟你接洽?)是的。當初這個工程的確是我們主動看原告方面聯絡的,也的確是戊○○到我們公司來討論的。當初他的確有帶原證七(指系爭木作規範)的施工規範來..而且我們有就那張的內容進行討論..」等語(見原審卷第七十頁、第一0四頁),雖系爭合約書中雖未附入系爭「木作規範」,惟綜觀證人戊○○、己○○之證詞可知,兩造簽訂系爭合約之前,被上訴人確有先將系爭「木作規範」交付上訴人閱覽,並就系爭「木作規範」之內容進行討論。是則上訴人於簽約時,理應知悉被上訴人所欲向其定製之木材,必需符合系爭「木作規範」所記載之耐燃防腐標準。客觀上堪認兩造訂立系爭合約時,已就上訴人所施作之系爭「銀葉木含DAC耐燃防腐材」工程項目之木材,達成品質必須符合 系爭「木作規範」規定之合意,足見上訴人依約自應提供符合系爭「木作規範」所載以真空加壓方式貫注耐燃二級水溶性阻燃劑藥水使之成為均質透心之耐燃防腐木料予被上訴人,從而上訴人辯稱系爭「木作規範」非屬系爭合約所約定之範圍云云,為不可採。 ㈡、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所提供用以送審之木材,未經真空加壓方式貫注耐燃二級水溶性阻燃劑藥水使之成為均質透心之耐燃防腐木料品質等語,並提出訴外人創邑公司之審查意見表一份為證(見原審卷第十六頁);被告則辯稱:木材要符合中國國家標準CNS6532 耐燃二級標準,且為均質透心,在學理上及事實上均不可能達到,縱以耐燃二級藥水進行加工,亦未必一定能達到耐燃二級之標準,況伊先前所承作之其他工程之規範,亦提及之要求「均質透心」,然伊以相同文件均能通過審查,訴外人創邑公司之審查意見,並未進行測試,自不能僅憑審查意見表即認伊所提供之木料未能符合兩造間之系爭合約所約定之品質等語。經查: ⑴、上訴人所提出由訴外人財團法人塑膠工業技術發展中心所出具之「耐燃測試實驗室委託試驗報告」、木材之「進口報單」及木材樣品,前經被上訴人送交系爭「田尾公路花園觀光地區遊憩設施整建工程」業主所委託之審查單位即訴外人創邑公司審查,審查意見認為上訴人所提供之文件及樣品有上述不符規定之情而未獲核定通過,已如前述不爭執事項。並據證人丁○○於原審證稱:「..我當初有帶創邑公司的審查意見表示至被告公司談,他是回答我他們沒辦法做到規範(指系爭木作規範)的要求,但他並沒有跟我說明理由,我有問他既然沒有辦法達成這個規範要求,為何還要和我們簽約..證人張告訴我他們公司並沒有做真空處理,他們公司只有作表面的塗抹,並沒有做真空灌注。」等語(見原審卷第一0五頁)。證人張茂昆於原審亦證述:「..我們的作業流程是要先將尚未加工的木材進行裁切、鉋光,然後才進行真空的耐燃藥劑灌注處理,處理的方法是依照CNS0000-00000 來處理,依照合約的精神,我們要進行這個處理作業,不過縱使經過這樣處理作業方式,也無法達到證物七(指系爭木作規範)所記載的均質透心的規範要求..」、「..我們公司之前也接過其他的案子,裡面的規範也有講到要均質透心,因為這個規範其實都是出自同一人之手筆,我們之前以同樣的拿出去送審,都通過了,所以這次我們認為以原來的資料拿出送審,應該是沒有問題的,因為他們所定的規範內容,在事實及學理上是無法達成他的目的..系爭工程所要求的樹種木料是屬於硬木類,因此即使我們以耐燃二級的藥水進行加工,不一定會達成,不過也有可能達成,我之前也有做過達成標準的木料... 證人黃的確有跟我們要木頭及送審文件資料,我有提供。」等語(見原審卷第七十頁、第一0四頁),依證人丁○○、己○○上開證言,足認上訴人所提供交付被上訴人用以送審之文件及木材樣品,顯非依系爭「木作規範」規定經真空加壓方式貫注耐燃二級水溶性阻燃劑藥水使之成為均質透心之耐燃防腐木料之測試文件及樣品。又查,被上訴人嗣改以訴外人嘉彩公司所提供之文件及木材送審,依其送審計畫書內容觀之,原審查意見表中之六點審查意見之備註欄,均加註為「ok」(見原審卷第二0二頁),足見本件原審查意見所認定之缺失,均已改善。且依訴外人吾展公司所出具之產品出廠證明書備註5 所載「本產品符合CNS3000(O1018)真空加壓式標準處理」及「SGS 材料及工程實驗室」所出具之CNS6532 (2003)耐燃二級試驗之試驗報告,可知訴外人嘉彩公司所提供之木材,確可符合系爭「木作規範」之耐燃二級規定。是上訴人辯稱木材要符合中國國家標準CNS6532 耐燃二級標準,且為均質透心,在學理上及事實上均不可能達到,縱以耐燃二級藥水進行加工,亦未必能達到耐燃二級之標準云云,要不可取。 ⑵、至上訴人雖提出財團法人塑膠工業技術發展中心所製作之「耐燃測試實驗室委託試驗報告」及先前其所承作其他木材DAC 案件之出貨資料,抗辯其有能力提供符合系爭木作規範之木材並能通過審查等語。惟查,上訴人「耐燃測試實驗室委託試驗報告」,承前所述,業經審查意見認定與設計規範要求不符,而上訴人承作之其他案件通過審查,亦不足推認本件工程上訴人所提供之木料即能符合系爭工程規範之規定,而能通過審查,從而亦無從據上訴人所提出之其他木材DAC 案件之規範說明、出料證明、耐燃測試實驗室委託試驗報告等資料,遽以推斷本件上訴人所承作即符合兩造契約之規範,是上訴人上開抗辯,為不足取。 ㈢、按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民法第四百九十三條、第四百九十四條、及第二百五十四條分別定有明文。而契約解除權之行使,僅須有解除權之一方,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其於訴狀為此意思表示者,於訴狀送達他方時發生效力。本件上訴人既未提供符合兩造所約定之相關文件及木材樣品,致未能通過監造單位即訴外人創邑公司之審查,嗣經被上訴人以存證信函催告其於函到三日內另行提供具備約定品質之相關文件及木材樣品,惟上訴人仍未另行提供符合約定品質之相關文件及木材樣品以供被上訴人再行送審,為上訴人所不爭執,是則被上訴人於九十七年十一月十四日以存證信函對上訴人為解除系爭合約之意思表示通知,業經上訴人於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五日收受,被上訴人嗣於提起本件訴訟後,再以九十八年年三月二十三日再對上訴人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通知。揆之上開規定,被上訴人主張兩造間之系爭合約業已解除等語,核屬有據,應為可採。 五、綜上所述,兩造間就系爭「田尾公路花園觀光地區遊憩設施整建工程」中之「銀葉木含DAC 耐燃防腐材」工程合約,上訴人所施作之木材應符合系爭「木作規範」之內容,既已相互意思表示一致,系爭「木作規範」自屬兩造間之系爭工程合約之一部,而上訴人所提供予被上訴人送審之文件及木材樣品,未獲監造單位訴外人創邑公司審核通過,自構成給付義務之不完全,被上訴人自得依法解除系爭合約。從而被上訴人備位請求確認上訴人依兩造於九十七年十月十五日就「田尾公路花園觀光地區遊憩設施整建工程」中之「銀葉木含DAC 耐燃防腐材」所簽訂之工程合約對被上訴人前所取得如附表所示支票之六十萬元訂金給付請求權不存在,洵屬有據,應予准許。是則原審就此部分判決被上訴人勝訴,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予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吳惠郁 法 官 盧江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均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麗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