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3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易字第305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 訴人 歐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呈雲律師 上而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12月9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31法庭 另行言詞辯論,屆時兩造應提出訂約時人民幣匯率之證明,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古金男 法 官 鄭金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姚錫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