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再字第2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再字第29號
- 再審原告
- 鹿寮丹聯成衣商圈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施瑞章律師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丹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停車位事件,
查再審原告請求之車位共50個,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
)2,713,215元,應徵裁判費41,892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
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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