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再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27 日
- 當事人鹿寮丹聯成衣商圈社區管理委員會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再字第29號 再 審 原告 鹿寮丹聯成衣商圈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施瑞章律師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丹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停車位事件,查再審原告請求之車位共50個,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2,713,215元,應徵裁判費41,892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 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古金男 法 官 鄭金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部分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姚錫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