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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再字第29號

返還停車位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林陳松古金男鄭金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再字第29號

再審原告
鹿寮丹聯成衣商圈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施瑞章律師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丹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停車位事件,

查再審原告請求之車位共50個,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

)2,713,215元,應徵裁判費41,892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

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部分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古金男

                  法 官 鄭金龍

                  書記官 姚錫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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