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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再易字第51號

確認租賃契約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袁再興吳惠郁盧江陽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再易字第51號

再審原告
東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再審原告
乙○○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中華成長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租

賃契約不存在事件,經核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七十九萬

六千十八百二十四元,應徵裁判費一萬三千零五十元,未據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

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到

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

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吳惠郁

                  法 官 盧江陽

                  書記官 陳玫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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