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建上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17 日
- 當事人振皓金屬有限公司、繆進貴、大將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王彥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上字第37號 上 訴 人 振皓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繆進貴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 複代理人 郭瓊茹 複代理人 周嬌樺 被上訴人 大將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彥博 訴訟代理人 陳佳俊律師 複代理人 林基豐律師 上述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0年5月24日下午3時25分,在 本院第32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森樟 法 官 翁芳靜 法 官 謝說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薰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