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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建上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7 日
  • 法官
    邱森樟翁芳靜謝說容
  • 法定代理人
    繆進貴、王彥博

  • 上訴人
    振皓金屬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大將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上字第37號 上 訴 人 振皓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繆進貴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 複代理人 郭瓊茹 複代理人 周嬌樺 被上訴人 大將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彥博 訴訟代理人 陳佳俊律師 複代理人 林基豐律師 上述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0年5月24日下午3時25分,在 本院第32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森樟 法 官 翁芳靜 法 官 謝說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薰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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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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