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建上字第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10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上字第79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慶永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洪主雯律師 複 代 理人 丙○○ 被 上 訴人 即 上 訴人 章億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8月30日下午3時5分在本院第31法庭 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 法 官 古金男 法 官 鄭金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姚錫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