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79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抗字第375號

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陳照德李平勳朱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抗字第375號

抗告人即

債權人
甲○○
債權人
相對人即
債務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聲請將執行命令上之債務人乙○○改為債務人乙○○即昇發塑膠企業社後,再次核發執行命令,對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台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執全字第744號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本件原法院98年度裁全字第1484號假扣押裁定之主文既係:「…為債務人供擔保後,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在新台幣1,200,000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則凡債務人乙○○之財產,均在得扣押之範圍內,而昇發企業社既為乙○○個人獨資之事業,則該企業社之財產即乙○○個人之財產,當然亦在本件假扣押裁定執行之範圍內,而伊為本件聲請,既請求核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乙○○即昇發塑膠企業社」收取其對第三人宏誠五金股份有限公司等人之債權,並禁止第三人等對「債務人乙○○即昇發塑膠企業社」為清償,然原法院所發之執行命令均只記載禁止「債務人乙○○」對第三人收取債權,而未提及昇發塑膠企業社,此等記載方式,使不諳法律之第三人因不知昇發塑膠企業社之債權即為乙○○之債權,而不為扣押,致本件假扣押有落空之虞,為此,聲請再次核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乙○○即昇發塑膠企業社」收取其對第三人宏誠五金股份有限公司等人之債權,並禁止第三人對「債務人乙○○即昇發塑膠企業社」為清償,讓債務人及第三人無推託藉口,以維護債權人權益,詎原法院仍裁定予以駁回,似有違誤,為此求予廢棄改判等語。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於98年6月8日聲請假扣押裁定,所列之債務人即為「乙○○」,並經原法院以乙○○為債務人為准予對乙○○之財產假扣押之裁定。且抗告人聲請假扣押之意旨,係以乙○○對其有不堪同居之虐待及其他顯難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等情形,提起離婚反訴,並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及遭乙○○毆打之精神慰撫金等等,為其請求,全係針對乙○○個人自身,與其經營之昇發塑膠企業社營業行為無關,此有原法院98年度裁全字第1484號假扣押卷所附聲請狀及原裁定在卷可稽。該假扣押裁定已記載債務人即乙○○,並已確定,為可據以執行之執行名義,抗告人為執行,聲請原法院將執行命令之債務人乙○○改為債務人乙○○即昇發塑膠企業社後再次核發,顯與執行名義即假扣押裁定之債務人之記載不符,自無從准許。至於該企業社是否為乙○○獨資事業,對乙○○假扣押之裁定,其效力是否即可及之,並可直接以債務人為乙○○之名義對之核發執行命令,則為另一問題,與抗告人所為聲請暨原法院所為裁定無涉。是原法院駁回抗告人上開聲請,並無不合。抗告意旨仍執陳詞,指摘原裁定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法 官 李平勳

法 官 朱 樑

書記官 陳妙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