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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消上易字第2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陳照德李平勳朱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上易字第2號

上訴人
中通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蔣志明律師
被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石娟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98年度消字第7號)提起上訴,本院於98年1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認事實尚有未臻明確,而有待調查之,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行準備程序,並定於98年12月31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3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兩造就:㈠上訴人主張系爭汽車原廠設計之電腦,DPF係利用廢氣壓差感測器偵測過澸器內碳微粒之積存量,引擎管理系統於其積存量達原設計之飽和度時,會自動提高引擎之工作溫度,將DPF中之碳微粒燃燒清除,而DPF再生指示燈之閃爍,只為警示作用,於警示燈閃亮時,可稍作加速40公里以上,再行駛片刻即可再生(見車主手冊第41頁之記載),但系爭車輛於97年11月20日更換DPF後,復於97年12月22日因積炭達116%,而於行駛中燈亮熄火,是否與上訴人上開主張不合?即該車之引擎管理系統未於積炭飽和前發揮提高溫度以自動執行燒除積炭之功能,又未於積炭飽和至原設計之數量時發出警訊以提醒車主依上開手冊所載方式清炭,卻逾原設計飽和量之116%始亮燈熄火?其原因為何?是否引擎管理系統之自動提高溫度設計功能及DPF警示燈啟動功能有問題(瑕疵)?應否由專業人員就引擎、電腦、DPF之上開功能再為檢測、維護?㈡上訴人主張97年11月20系爭汽車在中彰快速路上熄火係外接電腦引起,與DPF是否積炭飽和無涉,其證據何在?㈢通常汽車於引擎加速時熄火,引擎熄火或喘振(震抖),每出於空氣濾清器不潔、化油器喉管卡住、空氣真空管漏氣,排氣系統阻塞等原因,系爭汽車是否併有上開原因而須一併予以檢測?㈣如經上開檢測可以修復而治癒瑕疵,兩造是否可以試行和解?等事項提出補正意見陳述。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法 官 李平勳

                  法 官 朱 樑

                  書記官 陳妙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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