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8 分鐘讀完 全文 2,57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破抗字第3號

破  產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童有德陳繼先曾謀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破抗字第3號

抗告人
峰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即破產人)
法定代理人
酉○○改名林泓彰
相對人
峰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廖本揚律師
相對人
光信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相對人
川立工業社
法定代理人
O○○
相對人
鴻圖紙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A○○
相對人
輝寶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G○○
相對人
建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W○○
相對人
育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E○○○
相對人
宇○○○○
法定代理人
T○○
相對人
源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寅○○
相對人
丙○○○○
法定代理人
庚○○
相對人
統市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P○○
相對人
俊保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申○○
相對人
鐿連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N○○
相對人
丁○○○○
法定代理人
戊○○
相對人
裕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午○○
相對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霧峰分行
法定代理人
D○○
相對人
金宏鐵工廠
法定代理人
B○○○
相對人
強發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有頂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地○○
相對人
振益工業社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田展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丑○○
相對人
名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J○○○
相對人
東友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相對人
竣棋印刷廠
法定代理人
辛○○
相對人
大昌特殊印刷廠
法定代理人
玄○○
相對人
晟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U○○
相對人
向榮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L○○
相對人
友聯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V○○
相對人
裕鉦壹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未○○
相對人
兩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亥○○
相對人
金偉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Q○○
相對人
繼茂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Y○○
相對人
元台塗料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X○○
相對人
良旭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辰○○
相對人
鼎泰軸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戌○○
相對人
信欣工業社
法定代理人
K○○
相對人
佑錡企業行
法定代理人
巳○○
相對人
進成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M○○
相對人
向上包裝材料行
法定代理人
壬○○
相對人
騏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R○○
相對人
高盟儀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S○○
相對人
興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H○○
相對人
振豐機器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卯○○○
相對人
元成螺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子○○
相對人
得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
相對人
福鎰銅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天○○
相對人
鑫揚工業社
法定代理人
F○○
相對人
鉅晴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I○○
相對人
加業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宙○○
相對人
冠宏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C○○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等間破產事件,對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國 98年1月19日所為96年度執破字第1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相對人峰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廖本揚律師於原審具狀稱:本件破產宣告迄今,已衍生之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共新台幣(下同)75萬8739元,而本件破產財產原包括:㈠現金2萬0312元。㈡銀行存款 3589元。㈢設備、成品、半成品及原物料一批;其中現金部分已花費尚餘 901元,前揭設備、成品、半成品及原物料雖經分為回收物件及非回收物件估價共值84萬7265元,但因國際鋼鐵價格於估價後持續滑落,致非回收物件有行無市,回收物件價格比估價時更低,相對人依97年10月29日監察人會議決議進行拍賣,但截至97年12 月5日止未有人應買;是縱令將本件破產財團之前述設備、成品、半成品及原物料等財產予以變價,已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為符合全體債權人之利益,並經監察人同意,聲請終止本件破產等語。原法院審查結果,認為破產人之剩餘財產既已無從變現,即或變現其價值已不高,且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因而裁定破產程序終止,依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並未敘述理由,指摘原裁定不當,沒有理由,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再為抗告應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如提起再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同時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

法 官 陳繼先

法 官 曾謀貴

書記官 王麗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