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重上字第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及移轉土地所有權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06 日
- 法官饒鴻鵬、陳毓秀、李平勳
- 法定代理人陳建良、余秀鳳
- 上訴人劉秀雄、祥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寶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102號 上 訴 人 劉秀雄 訴訟代理人 林永勝律師 上 訴 人 祥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良 上 訴 人 寶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秀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游淑惠律師 陳怡成律師 共 同 複 代 理人 許富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撤銷及移轉土地所有權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0年9月28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3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陳毓秀 法 官 李平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恒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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