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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重上字第147號

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邱森樟蔡秉宸翁芳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147號

上訴人
林清謙
上訴人
林清融
上訴人
林清標
上訴人
李祈茂
上訴人
何墥鎮
上訴人
何墥科
上訴人
林湯愛玉
上訴人
楊蓮
上訴人
林仙芬
上訴人
林錦輝
何東照(即何清旺之.何文山(即何清旺之.前列十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周啟同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林茹海間因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2,883,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88,1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森樟

                  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翁芳靜

                  書記官 粘銘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重上字第147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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