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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03 日
  • 法官
    邱森樟謝說容蔡秉宸
  • 法定代理人
    黃秀男、曾正光

  • 上訴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林陳金雀即林宗枝.曾驛舜即曾明達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男 訴訟代理人 蘇顯騰律師 被 上訴人 林陳金雀即林宗枝. 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律師 複 代理人 王淑菁 被 上訴人 曾驛舜即曾明達 蔡玉梅 穎德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正光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錦勳律師 賴鴻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月 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第二項中「message請鍵入四則運 算式」之記載,應予刪除;又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第三頁第十五行起及第二十頁第二十七行起關於「同段第152 -279地號土地之其中部分徵收面積4,610平方公尺因徵收所得受之補償金14,198,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同段第152-279地號土地之其中部分徵收面積4,610平方公尺因徵收所得受之補償金14,198,800元」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森樟 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蔡秉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紀美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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