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重上更㈠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04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更㈠字第21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環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王一翰律師 被 上 訴人 即 上 訴人 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郁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8年11月23日下午3時35分在 本院第3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古金男 法 官 鄭金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姚錫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5 日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