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重上更㈣字第4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更㈣字第44號
- 上訴人
- 恆鉅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常照倫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琪雅律師
- 被上訴人
-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蔣志明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榮富律師
上而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8月1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6法庭另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更㈣字第44號
上而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8月1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6法庭另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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