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金上更㈠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26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金上更㈠字第1號 聲 明 人 大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即 上訴 人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繼準律師 相 對 人 即被上訴人 庚○○即乙○○之 相 對 人 即被上訴人 丁○○即乙○○之 相 對 人 即被上訴人 癸○○即乙○○之 相 對 人 即被上訴人 壬○○即乙○○之 相 對 人 即被上訴人 辛○○即乙○○之 相 對 人 即被上訴人 己○○即乙○○之 相 對 人 即被上訴人 子○○即丙○○之 相 對 人 即被上訴人 戊○○即丙○○之 相 對 人 即被上訴人 丑○○即卯○○之 相 對 人 即被上訴人 寅○○即卯○○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明人聲明已死亡之被上訴人乙○○、丙○○、卯○○之訴訟,應各由其繼承人承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庚○○、丁○○、癸○○、壬○○、辛○○、己○○為乙○○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本件應由子○○、戊○○為丙○○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本件應由丑○○、寅○○為卯○○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175條依序定有明文。二、本件被上訴人乙○○、丙○○、卯○○於訴訟中死亡,聲明人即上訴人大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於98年4月23日具狀聲明 被上訴人乙○○部分應由繼承人庚○○、丁○○、癸○○、壬○○、辛○○、己○○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丙○○部分應由繼承人子○○、戊○○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卯○○部分應由繼承人丑○○、寅○○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業據其提出上開被上訴人等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吳惠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惠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