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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92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吳火川胡景彬陳繼先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易字第92號

上訴人
賀利普防偽認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企業家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62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1萬5360元,經第一審法院於民國(下同)99年 1月15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99年1月21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附本院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0頁)。雖上訴人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訴訟救助乙案業經本院於99年2月22日以99年度聲字第20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乃上訴人迄今仍未補繳上開裁判費,顯已逾限,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答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6至21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法 官 胡景彬

法 官 陳繼先

書記官 茆亞民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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