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上字第25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250號
- 上訴人
- 凌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瑞仁
- 被上訴人
- 三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政銘
- 訴訟代理人
- 張俊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月11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應於第二審判決正本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條定有明文。本件第二審判決正本,係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由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及具領簿影本可考,至100年2月9日,已屆滿上訴期間,乃上訴人提出之上訴書狀,遲至100年2月10日,始行到院,核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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