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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建上字第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李寶堂古金男王重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上字第9號

上訴人
世祐交通標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斐敏
訴訟代理人
陳昶名
訴訟代理人
陳敏森
被上訴人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胡志強
訴訟代理人
吳梓生律師
複代理人
鄭志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茲指定於民國99年12月22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2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古金男

                  法 官 王重吉

                  書記官 林玉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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