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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抗國字第1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吳火川陳繼先饒鴻鵬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抗國字第1號

再抗告人
昶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再抗告人
甲○○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台中縣雅潭地政事務所等間國家賠償事件,再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本院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人應於七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再抗告。

理由

按提起民事再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準用同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玆依前開規定,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法 官 陳繼先

法 官 饒鴻鵬

書記官 康孝慈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抗國字第1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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