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8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87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乙○○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99年度上字第378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 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亦未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再聲請人有名下有房屋、土地、執行業務及薪資所得及投資等財產之事實,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99年10月29日中扶陸字第0990009278號函、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一份在本院卷為佐,足認聲請人並非無資力之人,是本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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