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9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93號
- 聲請人
- 劉建漢
- 相對人
- 鄭俊宏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准許仍須當事人之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者。本件聲請人對原審99年10月6日99年度救字第84號裁定之抗告聲請訴訟救助,而該裁定係因抗告人未依99年9月10日裁定補繳裁判費而駁回抗告人之抗告,依法尚無不合,抗告人之抗告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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