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重上字第10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105號
上 訴 人即
附帶被上訴人 行政院衛生署苗栗醫院
- 法定代理人
- 施國正
- 訴訟代理人
- 江錫麒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淑齡律師
- 複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複代理人
- 附帶上訴人 開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美英
- 訴訟代理人
- 吳小燕律師
- 路1段31巷12號5樓
李育錚律師
林志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2月9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3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被上訴人請就劦陞健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97年08月15日劦和字第9708005號函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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