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重上字第1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06 日
- 法官饒鴻鵬、李平勳、張瑞蘭
- 法定代理人余武森、楊正大
- 當事人康培士英語諮詢顧問有限公司、許勝為、康仕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157號 上 訴 人 康培士英語諮詢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余武森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志忠律師 上 訴 人 許勝為 訴訟代理人 梁基暉律師 複代理人 廖志祥律師 被上訴人 康仕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麥奇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凱迪亞諮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哥倫比諮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楊正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緯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0年10月3日下午2時30分在 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李平勳 法 官 張瑞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康孝慈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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