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重再字第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再字第7號
- 再審原告
- 大瑋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方文献律師
- 再審被告
- 冠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再審被告
- 新圖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47號第三審確定判決及98年 1月14日本院97年度建上更㈠字第35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最高法院。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上級法院合併管轄。但對於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係本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9款至第13款事由,聲明不服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同法第499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復有明文。
二、查本件再審原告對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 747號第三審確定判決及本院97年度建上更㈠字第35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係以有民事訴訟法第 496條第1項第1款之事由為據,依前揭規定,專屬最高法院合併管轄,本院對之並無管轄權,應予裁定移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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