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重訴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10 日
  • 法官
    童有德鄭金龍王重吉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縱橫環工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藍鯨魚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 被告
    甲○○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4號 追 加 原告 縱橫環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格明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律師 原告藍鯨魚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縱橫環工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追加原告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追加原告之訴駁回。 追加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藍鯨魚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藍鯨魚公司)於本院起訴時,僅列藍鯨魚公司為原告,甲○○為被告(參附民卷第1頁),而於訴訟中追加縱橫環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縱橫環工公司)為原告,請求被告甲○○給付追加原告縱橫環工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伍拾萬元本息,應認為於訴訟程序中為訴之追加(追加原告)。 二、按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本文著有規定。該條項但書雖規定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5款「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 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之情形,不在此限。惟該條款所謂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係指依法律之規定必須數人一同起訴或數人一同被訴,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或數人在法律上各有獨立實施訴訟之權能,而其中一人起訴或一人被訴時,所受之本案判決依法律之規定對於他人亦有效力者而言。若無上開情事,則非經他方當事人之同意,尚不容許原告於訴狀送達後任意追加原非當事人之他人為當事人,此觀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46條 第1項規定自明。又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所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應不包括當事人之追加在內,否則即無另在同條項第5款為特別規定之必要。最高法院87年度台 抗字第137號、89年度台抗字第54號裁判亦同此見解,可資 參照。 三、本件原告縱橫環工公司雖具狀追加縱橫環工公司為原告,而本件訴訟標的對於兩造間,亦無合一確定之必要,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不符。被告復已表明不同意 原告追加之訴(見本院卷第34頁)。揆諸首開說明,原告所為訴之追加,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0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 法 官 鄭金龍 法 官 王重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玉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0 日V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