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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金上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01 日
  • 法官
    童有德鄭金龍王重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金上字第3號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戊○○ 泰昌鋼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明海律師 複 代理人  丙○○ 上 訴 人即 附帶被上訴人 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 廖瑞鍠律師 視同上訴人即 附帶被上訴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被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21,509,6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1,932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逕向本 院補繳,逾期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 法 官 鄭金龍 法 官 王重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玉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   日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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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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