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上字第13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135號
- 上訴人
- 龍雲鑄造股份有限公司
- 即附帶被上訴人
- 法定代理人
- 王澤民
- 訴訟代理人
- 吳紹貴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子操 律師
- 被上訴人
- 全昌股份有限公司
- 即附帶上訴人
- 法定代理人
- 王振興
- 訴訟代理人
- 龔正文 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宏盈 律師
唐克文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價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10月20日下午4時40分在本院第3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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