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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上字第135號

給付價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吳火川陳繼先胡景彬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135號

上訴人
龍雲鑄造股份有限公司
即附帶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王澤民
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子操 律師
被上訴人
全昌股份有限公司
即附帶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王振興
訴訟代理人
龔正文 律師
複代理人
陳宏盈 律師

        唐克文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價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10月20日下午4時40分在本院第3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法 官 陳繼先

                  法 官 胡景彬

                  書記官 劉建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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