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上字第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135號 上 訴 人 龍雲鑄造股份有限公司 即附帶被上訴人 法 定 代 理 人 王澤民 訴 訟 代 理 人 吳紹貴 律師 陳子操 律師 被 上 訴 人 全昌股份有限公司 即 附帶上訴人 法 定 代 理 人 王振興 訴 訟 代 理 人 龔正文 律師 複 代 理 人 陳宏盈 律師 唐克文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價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10月20日下午4時40分在本院第35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法 官 陳繼先 法 官 胡景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建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4 日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