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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上字第25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李寶堂黃永祥鄭金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250號

上訴人
凌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瑞仁
被上訴人
三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政銘
訴訟代理人
張俊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月11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應於第二審判決正本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條定有明文。本件第二審判決正本,係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由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及具領簿影本可考,至100年2月9日,已屆滿上訴期間,乃上訴人提出之上訴書狀,遲至100年2月10日,始行到院,核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黃永祥

法 官 鄭金龍

書記官 姚錫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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