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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上字第28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吳火川胡景彬陳繼先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288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己○○
訴訟代理人
陳鎮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佐偉律師
上訴人
陽昇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訴人
戊○○
上訴人
施俊賓即百宏電器行
上訴人
伍億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丙○○
上訴人
丙○○
上訴人
前列四人共同
上訴人
前列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
訴訟代理人
前列五人共同
複代理人
黃琪雅律師
被上訴人
臺灣樂金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薏如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律師
訴訟代理人
姜宜君律師

視同上訴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11月16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3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法 官 胡景彬

                  法 官 陳繼先

                  書記官 蘇昭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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