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01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易字第108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台灣興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訴訟代理人 徐曉萍律師 複 代理 人 子○○ 被 上訴 人 即 上訴 人 嘉斌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上訴 人 即 上訴 人 丙○○ 被 上訴 人 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被 上訴 人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寅○○ 上 訴 人 壬○○ 前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律師 共 同 複 代 理人 林雅儒律師 被 上訴 人 丑○○ 辛○○ 戊○○ 受告知訴訟人 三勝報關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受告知訴訟人 正貿通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99年6月29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31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 法 官 王重吉 法 官 古金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柯孟伶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 日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