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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上更㈠字第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饒鴻鵬陳毓秀李平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更㈠字第7號

上訴人
羅郭玉齡
兼訴訟代理人
羅炳欽
被上訴人
江龍奕原名江世.
訴訟代理人
謝文田律師
被上訴人
姍拉娜國際有限公司(原名海禔茵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煌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1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上訴人江龍奕涉有妨害性自主犯罪嫌疑,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終結提起公訴,現由本院刑事庭審理中(本院99年度重上更㈢字第11號),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且上訴人及被上訴人江龍奕均認應俟刑事訴訟終結再進行本件民事訴訟,經於民國99年10月11日裁定命在該刑事案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99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1號刑事案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陳毓秀

法 官 李平勳

書記官 劉恒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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