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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再易字第14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童有德古金男鄭金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再易字第14號

再審原告
乙○○
再審被告
永元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98年12月30日本院98年度上易字第43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九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本院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核該裁定已於民國99年3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乃再審原告逾期迄未遵行。揆諸前開說明,應認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

法 官 古金男

法 官 鄭金龍

書記官 姚錫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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