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勞上易字第4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上易字第49號
- 上訴人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秀男
- 訴訟代理人
- 陳文靜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廖士毅律師
- 被上訴人
- 劉立德
- 訴訟代理人
- 楊承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一行中關於「新台幣伍拾伍萬貳仟玖佰零陸元」記載,應更正為「新台幣伍拾萬玖仟捌佰陸拾貳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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