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建上易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13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建上易字第14號上 訴 人 元貞空間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 訴 人 丙○○ 戊○○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盛傑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尤雯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2月10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15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99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事實、理由及關於兩造攻擊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均與第一審判決相同,茲引用第一審判決所載。 二、上訴人於原審起訴主張:上訴人元貞空間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丙○○、戊○○分別對於訴外人郭浚鎰即友仲工程行有工程款債權新台幣(下同)166,080 元、241,750元、330,000元之債權,皆為郭浚鎰之債權人。查郭浚鎰與被上訴人間訂有工程承攬契約書,且由其承攬之「ICRT-B區溼式輕質灌漿隔間工程」、「ICRT-B區天花板工程」、「富宇-雪梨室內天花板裝修工程第三期」、「富宇-明道國際花園室內天花板裝修工程第一期」工程皆已完工,被上訴人尚有 737,830元工程款未給付予郭浚鎰,爰依法聲請強制執行系爭工程款債權,經原審法院核發97年度執梅字第69084、69093號執行命令,豈料被上訴人否認郭浚鎰對其有系爭工程款債權存在,向該院聲明異議,上訴人為此依強制執行法第120 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確認訴外人郭浚鎰即友仲工程行對被上訴人「ICRT-B區溼式輕質灌漿隔間工程」、「ICRT-B區天花板工程」、「富宇-雪梨室內天花板裝修工程第三期」、「富宇-明道國際花園室內天花板裝修工程第一期」之工程款債權在737,830元範圍內存在。 三、原審以本件被上訴人抗辯:訴外人郭浚鎰施作之「ICRT-B區溼式輕質灌漿隔間工程」、「ICRT-B區天花板工程」、「富宇-雪梨室內天花板裝修工程第三期」、「富宇-明道國際花園室內天花板裝修工程第一期」四項工程,工程款皆已領取,雖有保留款分別為515,787 元、71,659元、38,848元、70,400元。然因郭浚鎰另對訴外人巨高企業有限公司負有債務,系爭工程款於97年4月於197,582元範圍內受原審法院執行命令扣押,被上訴人並於同年9 月收受該院核發之收取命令後匯款197,550 元(含利息、執行費)予巨高公司。至於其他保留款,則因郭浚鎰施作之上開工程存有諸多瑕疵,致被上訴人必需自行雇工施作修繕,因此所支付之修繕款項已逾上開保留款金額,故郭浚鎰對被上訴人已無保留款請求權等語,而主張以被上訴人對郭浚鎰之瑕疵修補請求權抵銷郭浚鎰對被上訴人之工程保留款請求權。關於被上訴人於收受法院核發收取命令後,已將郭浚鎰對被上訴人之保留款中197,550 元,支付予訴外人巨高公司一節,業據調取97年度執全助字第227 號案卷查核屬實。而被上訴人另行雇工修繕訴外人郭浚鎰承包工程瑕疵之事實,業據證人現場監工劉文堂及施作瑕疵修繕工程之賴茂元到庭證述甚詳,且被上訴人亦提出相關工程備忘錄、報修單、檢修單等在卷可憑,堪信為真正。況與訴外人郭浚鎰屢經原審法院通知、裁罰及拘提均不到庭,亦足顯示其對於被上訴人以對其之修繕瑕疵請求權抵銷其工程保留款請求權,並無爭執。因認上訴人主張訴外人郭浚鎰對被上訴人尚有工程保留款737,830 元,請求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為無理由,而駁回上訴人之訴。 四、上訴人不服原審敗訴判決,就其中工程款債權於227,171 元範圍內存在部分聲明不服,求予廢棄改判,其陳述略以:訴外人郭浚鎰所承攬之四項工程,被上訴人已自認有保留款分別為515,787元、71,659元、38,848元、70,400 元。而各該工程均按期有工程估驗請求明細表:富宇ICRT-B區溼式輕質灌漿隔間工程,估驗期數10記載,保留款有60,344元,即轉付台中地方法院梅股支付巨高企業有限公司197,550 元、被上訴人主張友仲工程行領回257,893.5 元,因此尚有工程保留款60,344元;富宇ICRT-B區天花板工程,估驗期數6 記載保留款79,660元,估驗期數7記載保留款71,660 元,因此尚有工程保留款71,659元;富宇-雪梨室內天花板工程,估驗期數3記載保留款24,768 元;富宇-明道國際花園室內天花板裝修工程,被上訴人自認尚有保留款70,400元。以上合計227,171 元。為此求為確認訴外人郭浚鎰即友仲工程行對被上訴人工程款債權於227,171 元範圍內存在云云。然被上訴人既因郭浚鎰施作之工程存有瑕疵,自行雇工施作修繕,而以支付之修繕款項與上開保留款抵銷,抵銷後已無保留款餘額,則上訴人仍以各該工程之估驗請求明細表所載為主張,自無足採。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上開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其上訴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 法 官 王重吉 法 官 古金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凃瑞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