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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建上更㈡字第7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吳火川陳繼先胡景彬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上更㈡字第75號

上訴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易佑律師
被上訴人
蓮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蕭文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11月10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3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法 官 陳繼先

                  法 官 胡景彬

                  書記官 劉建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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