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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建再字第1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饒鴻鵬陳毓秀李平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再字第1號

再審原告
有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即王春成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間給付承

攬報酬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3000萬元(下同),應徵

裁判費41萬40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

,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

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陳毓秀

                 法 官 李平勳

                 書記官 江丞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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