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建再字第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再字第1號
- 再審原告
- 有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即王春成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間給付承
攬報酬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3000萬元(下同),應徵
裁判費41萬40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
,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
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