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抗字第12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抗字第126號
- 抗告人
- 乙○○
- 相對人
- 傑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1月4日臺灣臺中地方法98年度訴字第305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發回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固有明文。次按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第4款所定之民事案件係指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及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案件;又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9條規定:「智慧財產民事、行政訴訟事件非專屬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依此;智慧財產所生之民事訴訟並非專屬智慧財產法院管轄,如當事人符合民事訴訟法關於管轄規定,向普通法院起訴請求者,普通法院即無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他法院管轄之適用。
二、查相對人起訴主張略以:抗告人所販售之商品為平行輸入商品,抗告人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不實廣告,並盜用相對人獨家獲得原廠授權之商品照片刊登於網路上,抗告人所為已造成相對人之損害,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2項規定,爰依同法第31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等語,核相對人上開所述,雖屬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民事訴訟事件,惟依前揭說明,本件並非專屬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事件,相對人向抗告人住、居所地之原法院提起本件之訴,依法並無不合,難認原審法院無管轄權。原裁定將之移送智慧財產法院,即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不符。本件抗告意旨雖以:相對人亦以低價販售系爭商品,欲以打擊他人進而壟斷市場謀求暴利等實體理由置辯,而未就原裁定將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一節不服,惟按管轄權之有無,屬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非以被告之抗辯為必要,仍應認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廢棄,發回原法院為適法之處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2條,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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