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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抗字第517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袁再興陳賢慧吳惠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抗字第517號

抗告人
劉建漢
相對人
鄭俊宏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10月6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所為99年度救字第8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武。

二、本件抗告人對原審法院民國(下同)99年10月6日所為99年度救字第84號駁回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9年11月29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99年12月2日送達,有送達証書附卷足稽,抗告人迄未依限補正,有答詢表附卷可稽,抗告人之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吳惠郁

書記官 周巧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抗字第517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