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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71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陳蘇宗吳美蒼林欽章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71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乙○○等2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聲請人就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99年度救字第81號裁定提起抗告併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 2項、第284條規定,應提出能供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據提出能供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揆諸首開規定,即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林欽章

書記官 蔡嘉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71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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