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7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71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乙○○等2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聲請人就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99年度救字第81號裁定提起抗告併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 2項、第284條規定,應提出能供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據提出能供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揆諸首開規定,即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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