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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93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袁再興陳賢慧吳惠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93號

聲請人
劉建漢
相對人
鄭俊宏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准許仍須當事人之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者。本件聲請人對原審99年10月6日99年度救字第84號裁定之抗告聲請訴訟救助,而該裁定係因抗告人未依99年9月10日裁定補繳裁判費而駁回抗告人之抗告,依法尚無不合,抗告人之抗告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吳惠郁

書記官 周巧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93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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