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重上字第10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104號
- 上訴人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中區分署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賴銘耀律師
- 被上訴人
- 佺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黃國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事實及理由欄五、六之給付金額「23,186,986元」記載,應更正為「23,182,986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被上訴人佺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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