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1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重上字第104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袁再興吳惠郁盧江陽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104號

上訴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賴銘耀律師
被上訴人
佺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國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事實及理由欄五、六之給付金額「23,186,986元」記載,應更正為「23,182,986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被上訴人佺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吳惠郁

法 官 盧江陽

書記官 陳麗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