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重上字第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18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105號 上 訴 人即 附帶被上訴人 行政院衛生署苗栗醫院 法定代理人 施國正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淑齡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開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路1段31巷12號5樓 法定代理人 宋美英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李育錚律師 林志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2月9日上午10時整,在本 院第3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被上訴人請就劦陞健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97年08月15日劦和字第9708005號函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陳毓秀 法 官 李平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恒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