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重上字第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29 日
- 當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117號聲 請 人、 聲 明 人即 上 訴 人 林英藏(兼視同上訴人林清祥之承當訴訟人) 聲 請 人 林楊秀珠(視同上訴人林水樹、林廊之承當訴訟人)上2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慧真 聲 請 人 林素蘭(視同上訴人林陳甚、劉秉豪之承當訴訟人)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富銅 聲 明 人即 被 上 訴人 黃楊照滿 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律師 複 代 理人 王淑菁 視同上訴人 林錦鑾(林陳桃之繼承人) 林英吉(林陳桃之繼承人) 林英山(林陳桃之繼承人) 林金鎮(林陳桃之繼承人) 陳林世珠(林陳桃之繼承人) 林英(林陳桃之繼承人) 孫初枝(林陳桃之繼承人) 孫重寅(林陳桃之繼承人) 孫銓源(林陳桃之繼承人) 陳孫儼(林陳桃之繼承人) 孫秀絹(林陳桃之繼承人) 孫綉緞(林陳桃之繼承人) 孫淑滿(林陳桃之繼承人) 孫淑惠(林陳桃之繼承人) 葉招(林陳桃之繼承人) 葉炳耀(林陳桃之繼承人) 陳偉烜(林陳桃之繼承人) 陳偉祥(林陳桃之繼承人) 蔡葉黎華(林陳桃之繼承人) 陳黎娟(林陳桃之繼承人) 陳心縯(林陳桃之繼承人) 陳金澤(林陳桃之繼承人) 林坯鈺(林陳桃之繼承人) 林丕堅(林陳桃之繼承人) 林育田(林陳桃之繼承人) 林青萍(林陳桃之繼承人) 林滄讚(林陳桃之繼承人) 林朝銘(林陳桃之繼承人) 王林玲惠(林陳桃之梘人) 林彩雲(林陳桃之繼承人) 林麗芳(林陳桃之繼承人) 雷林桂芳(林陳桃之繼承人) 徐陳素秋(林陳桃之繼承人) 趙敏南(林陳桃之繼承人) 趙敏德(林陳桃之繼承人) 陳春燕(林陳桃之繼承人) 陳進福(林陳桃之繼承人) 陳幸利(林陳桃之繼承人) 顏陳愛(林陳桃之繼承人) 陳萬傳(林陳桃之繼承人) 郭陳月英(林陳桃之繼承人) 陳陽曦 移居國外,住所不詳 石陳月金 林陳淑霞(林陳桃之繼承人) 紀丹桂(林哮之繼承人) 何樣(林哮之繼承人) 林源宏(林哮之繼承人) 林源山(林哮之繼承人) 林沛菱(林哮之繼承人) 林趙鏡花(林哮之繼承人) 林欣昱(林哮之繼承人) 魏綵慧(林哮之繼承人) 林淑芬(林哮之繼承人) 林淑絹(林哮之繼承人) 林淑霜(林哮之繼承人) 林德茂(林哮之繼承人) 林德泉(林哮之繼承人) 張林玉雲(林哮之繼承人) 張林玉梅(林哮之繼承人) 林玉女(林哮之繼承人) 移居國外居住所不詳 周玉惠(林哮之繼承人) 楊林玉雪(林哮之繼承人) 林德馨(林哮之繼承人) 張秀鳳(林哮之繼承人) 林源鴻(林哮之繼承人) 林慧愉(原名林淑治;林哮之繼承人) 林淑好(林哮之繼承人) 林淑俐(林哮之繼承人) 林家穎(原名林淑妹;林哮之繼承人) 林德發(林哮之繼承人) 黃林玉霞(林哮之繼承人) 鄧林玉燕(林哮之繼承人) 林淑珍(林哮之繼承人) 黃維恕(林哮之繼承人) 查培彰(林哮之繼承人) 查培德(林哮之繼承人) 查培成(林哮之繼承人) 林德進(林哮之繼承人) 林德勝(林哮之繼承人) 林德器(林哮之繼承人) 林德卿(林哮之繼承人) 林德慶(林哮之繼承人) 林玉鑾(林哮之繼承人) 移居國外住居所不明 林康玉雲(林哮之繼承人) 林德宗(林哮之繼承人) 林德旺(林哮之繼承人) 林德明(林哮之繼承人) 林德安(林哮之繼承人) 林麗英(林哮之繼承人) 陳東鄉(林哮之繼承人) 陳嘉玲(林哮之繼承人) 陳淑孋(林哮之繼承人) 移居國外住居所不詳 陳淑姬(林哮之繼承人) 移居國外住居所不明 陳淑美(林哮之繼承人) 移居國外住居所不明 陳淑芬(林哮之繼承人) 陳淑幸(林哮之繼承人) 謝進財(林哮之繼承人) 謝進丁(林哮之繼承人) 謝建宇(即謝啟義)(林哮之繼承人) 謝啟彬(林哮之繼承人) 謝雅玲(林哮之繼承人) 謝阿粉(林哮之繼承人) 謝秀菊(林哮之繼承人) 陳謝秀英(林哮之繼承人) 陳景陽(林哮之繼承人) 鄭秀蘭(林哮之繼承人) 陳麗雪(林哮之繼承人) 陳麗米(林哮之繼承人) 陳促完(林哮之繼承人) 顏水吉(林哮之繼承人) 顏來春(林哮之繼承人) 顏秀花(林哮之繼承人) 林源隆(林哮繼承人林蔡常娥之承受訴訟人) 林源興(林蔡常娥之承受訴訟人) 林詠斌(林蔡常娥之承受訴訟人) 林源豐(林蔡常娥之承受訴訟人) 林紫綺 林均芸 林調根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秀蘭 視同上訴人 張東富 謝張金絨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謝諒 視同上訴人 林財 林文義 林忠元 林中發 張春來 林武芳 林邦雄 林有正 林甲寅 林朝安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劉懿嬅 視同上訴人 林志賢 林志昌 林志清 謝進德 陳萬見 林明華 林元棟 林達雄 林朝山 林貞運 林石輝 林冬松 林文生 林桂豊 林政憲 劉政勲 林郁盛(原名林文勝) 林政義 林樹根 孫夜助 孫清興 孫添發 孫清鎮 楊孫協 孫阿封 彭孫阿寶 蘇俊昇 蘇俊明 蘇美玉 李蘇錦珠 林語瀅 林美卿 蘇金霞 林蘇金枝 張蘇金鳳 林水源 林淑蘭 林淑芬 林淑玫 林卻全 蔡文松 蔡一郎 蔡正郎 蔡馨嬅 蔡雅惠 羅鶴田 張詠鈞(張溪之承當訴訟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坤進 視同上訴人 賴守貞(林陳桃繼承人林英順之承受訴訟人) 林怡君(林陳桃繼承人林英順之承受訴訟人) 林怡貝(林陳桃繼承人林英順之承受訴訟人) 林朶(即林佩瑾)(林陳桃繼承人林英順之承受訴訟林念儒(林陳桃繼承人林英順之承受訴訟人) 林欣儒(林陳桃繼承人林英順之承受訴訟人) 林冠婷(林忠義之承受訴訟人) 林冠斌(林忠義之承受訴訟人)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強克斯特伯瑞森(Jan Christer Borjesson) 安妮特薇薇安絲卡(Anette Viviann Storbacka) 視同上訴人 林李月霞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貞男 視同上訴人 林右棋(原名林鴻旗) 林子欽 林信宏(林石川之承受訴訟人) 視同上訴人 劉加再(劉樹之承受訴訟人) 劉振芳(劉樹之承受訴訟人) 劉啟徵(劉樹之承受訴訟人) 劉義庠(劉樹之承受訴訟人) 劉來富(劉樹之繼承人) 劉淑美(劉樹之繼承人) 劉貴美(劉樹之繼承人) 劉梁春貴(劉樹之繼承人) 劉敏萱(劉樹之繼承人) 劉忠憲(劉樹之繼承人) 劉雅容(劉樹之繼承人) 劉雅玟(劉樹之繼承人) 劉敏琪(劉樹之繼承人) 劉林美玉(劉樹之繼承人) 劉啟興(即林啟興)(劉樹之繼承人) 劉玫儀(劉樹之繼承人) 林沛澄(劉樹之繼承人) 劉育瑄(劉樹之繼承人) 侯秀美(劉樹之繼承人) 劉恩健(劉樹之繼承人) 劉軒廷(劉樹之繼承人) 林富年(林煙堂之承受訴訟人) 林朝火(林煙堂之承受訴訟人) 林添壽(林煙堂之繼承人) 林富長(林煙堂之繼承人) 林江鎮(林煙堂之繼承人) 蔡淑琍(林煙堂之繼承人) 林益帆(林煙堂之繼承人) 林幸秋(林煙堂之繼承人) 林碧玉(林煙堂之繼承人) 李雅茵(林煙堂之繼承人) 李美盈(林煙堂之繼承人) 李庭卉(林煙堂之繼承人) 李漢洋(林煙堂之繼承人) 李美華(林煙堂之繼承人) 視同上訴人 林素月(林清吉之承受訴訟人) 林峰泙(林清吉之承受訴訟人) 林峰曉(林清吉之承受訴訟人) 林峰寅(林清吉之承受訴訟人) 視同上訴人 林國偉(即林哮繼承人林源助之承受訴訟人) 林彥宏(即林哮繼承人林源助之承受訴訟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劉雅惠 原視同上訴人 林清祥(由上訴人林英藏承當訴訟) 原視同上訴人 林陳甚(原兼劉樹之承受訴訟人,由林素蘭承當 上 一 人 訴 訟 代理人 林富銅 原視同上訴人 劉秉豪(即劉樹之原承受訴訟人,由林素蘭承擔 原視同上訴人 林水樹(由林楊秀珠承當訴訟) 原視同上訴人 林 廊(由林楊秀珠承當訴訟) 受 告 知 訴 訟 人 群亞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林亞璇 受 告 知 訴 訟 人 紀麗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由上訴人b○藏代視同上訴人w○○承當訴訟。 本件准由甲申○○○代視同上訴人巳○○、甲丑○承當訴訟。 本件准由p○○代乙S○○、視同上訴人甲庚○○承當訴訟。 本件應由乙M○○、乙V○○、乙X○○及乙h○○為視同上訴人乙i○之 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本件應由甲壬○○、甲卯○○為視同上訴人甲黃○○之承受訴訟人,續 行訴訟。 本件應由o○○、l○○、k○○、j○○為視同上訴人v○○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本件應由r○○、X○○為視同上訴人甲戌○○(即林哮之繼承人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聲明人即上訴人b○藏、被上訴人其餘承受訴訟之聲明均駁回。理 由 壹、承當訴訟部分: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2項規定:「訴訟繫屬中為訴訟 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又該條條文依同法第463條規 定,於第二審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視同上訴人w○○將其所有之系爭土地應有部分3600分之90出售予上訴人b○藏,並於100年8月25日以買賣為原因,將其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上訴人b○藏,此有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附於本院卷四第168頁、卷六第35頁可稽,並經上 訴人b○藏聲請承當訴訟(本院卷四第213頁、340-1頁),經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視同上訴人巳○○、甲丑○於99年9月15日以買賣為原因,將 其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各360分之1,移轉登記予甲申○○○, 此有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附於本院六卷44頁可稽,並經甲申○ ○○具狀聲請承當訴訟(本院卷四第33頁、第215頁),經 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四、視同上訴人甲庚○○將其所有之系爭土地應有部分3600分之14 4,以贈與為原因,於102年8月12日移轉登記予p○○,此 有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附於本院卷五第148頁卷可憑;乙S○ ○則於101年11月16日以贈與為原因,將其所有系爭土地應 有部分3600分之6,以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予p○○,亦 有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附於本院卷四第337頁可證;並經p ○○具狀聲請代甲庚○○、乙S○○承當訴訟(本院卷五第146 頁、卷四第336頁),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承受訴訟部分: 一、按有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第174條所定之承受訴 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99年度重上字第117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視同 上訴人乙i○於民國(下同)100年3月15日死亡,其繼承人為 其配偶甲庚○○、乙O○○、乙c○○、乙d○○、乙V○○、乙a○○ 、乙P○○、乙f○○、乙e○○、乙Z○○(上六人為乙i○長男劉 成居之子女,劉成居於95年6月14日死亡,由其子女代位繼 承)、乙X○○、乙Y○○(即林啟興)、乙R○○(上三人為乙i ○次男劉清潭之子女,劉清潭於95年5月18日死亡,由其子 女代位繼承)、乙S○○、乙N○○(上二人為乙i○三男劉清源 之子女,劉清源於95年5月18日死亡,由其子女代位繼承) 、乙h○○、乙U○○、乙W○○(上三人為乙i○四男劉火明之子 女,劉火明於88年3月20日死亡,由其子女代位繼承)、乙M ○○,此有乙i○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之戶籍謄 本附卷可憑(見本院卷四第89頁、第100頁至第122頁)。嗣乙i○之前述繼承人,分割遺產,乙i○所有之系爭坐落臺中市 ○○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3600 分之30,分歸乙M○○、乙V○○、乙X○○及乙h○○繼承,並於 101年2月17日分割繼承登記為乙M○○應有部分3600分之12、 乙V○○、乙X○○及乙h○○各3600分之6(四人應有部分合計 3600分之30),此有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附於本院卷五第 147、148頁可稽。故本件訴訟視同上訴人乙i○部分,自應由 分割繼承取得乙i○系爭土地應有部分繼承之乙M○○、乙V○○ 、乙X○○及乙h○○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至於其餘之原 繼承人,因分割繼承,終止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之關係,且未取得乙i○系爭土地應有部分,自勿庸承受乙i○之本件訴訟 ;聲明人即上訴人b○藏(本院卷四第87頁)及被上訴人(本院卷四第203、204頁)聲明前述其餘繼承人承受訴訟,即有不合,應予駁回。 三、視同上訴人甲黃○○於100年2月26日死亡,其繼承人為u○○ 、甲壬○○、甲癸○○、宇○○、甲卯○○、n○○、I○○(上 二人為甲黃○○六子林澤輝之子女,林澤輝於98年12月11日死 亡,由其子女n○○、I○○代位繼承)、林秀蓮、甲B○○ 。又林秀蓮於100年11月23日死亡,其繼承人為丁○○、甲 ○○、丙○○、戊○○、乙○○;此有甲黃○○、林秀蓮之除 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戶籍謄本附卷可憑(本院卷四第88頁、第90頁至第99頁、第153頁至第158頁)。嗣甲黃○○ 之前述繼承人,分割遺產,甲黃○○所有之系爭土地應有部分 3600分之90,分歸甲壬○○及甲卯○○繼承,並於100年5月25日 分割繼承登記為甲壬○○應有部分3600分之76、甲卯○○應有部 分3600分之14(二人應有部分合計3600分之90),此有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附於本院卷六第44頁可稽。故本件訴訟視同上訴人甲黃○○部分,自應由分割繼承取得甲黃○○系爭土地應 有部分之甲壬○○及甲卯○○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至於其 餘之原繼承人,因分割繼承,終止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之關係,且未取得甲黃○○系爭土地應有部分,自勿庸承受甲黃○○ 之本件訴訟。聲明人即上訴人b○藏(本院卷四第87頁)及被上訴人聲明(本院卷四第202、203頁)前述其餘繼承人承受訴訟,即有不合,應予駁回。 四、視同上訴人v○○於101年5月13日死亡,其繼承人為o○○、l○○、k○○、j○○,此有v○○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之戶籍謄本附卷可憑(本院卷六第15頁至第21頁)。嗣經前述繼承人於101年10月31日完成繼承登記, o○○應有部分3600分之10、、l○○應有部分3600分之10、k○○應有部分3600分之10、j○○應有部分3600分之10,此有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附於本院卷六第44頁可稽。故本件應由o○○、l○○、k○○、j○○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五、視同上訴人甲戌○○於100年2月1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r○○ 、X○○(84年11月3日生,未成年,法定代理人乙g○○【 92年9月22日與甲戌○○離婚】),此有甲戌○○之除戶謄本、 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之戶籍謄本附卷可憑。是本件應由r○○、X○○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叁、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第245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翁芳靜 法 官 劉長宜 法 官 宋富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吳宗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附表: ┌────┬──────────────┬─────┬───────┬─────┬─────┐ │ 編 號 │ 共有人 │原應有部分│應有部分之變動│現應有部分│謄本附於本│ │ │ │ │ │ │院卷六頁數│ ├────┼──────────────┼─────┼───────┼─────┼─────┤ │ 1 │ b○藏 │ 63/3600 │100年8月25日買│ 153/3600 │35 │ │ │ │ │受w○○應有部│ │ │ │ │ │ │分90/3600 │ │ │ ├────┼──────────────┼─────┼───────┼─────┼─────┤ │ 2 │ N○○ │ 63/3600 │ │ 63/3600 │39 │ ├────┼──────────────┼─────┼───────┼─────┼─────┤ │ 3 │ 地○○ │ 4/75 │ │ 4/75 │37 │ ├────┼──────────────┼─────┼───────┼─────┼─────┤ │ 4 │ 巳○○ │ 1/360 │99年9月15日以 │ 0 │44 │ │ │ (由甲申○○○承當訴訟) │ │買賣為原因,將│ │ │ │ │ │ │應有部分移轉登│ │ │ ├────┼──────────────┼─────┤記予甲申○○○。│ │ │ │ 5 │ 甲丑 ○ │ 1/360 │甲申○○○應有部│ 0 │ │ │ │ (由甲申○○○承當訴訟) │ │分:2/360 │ │ │ ├────┼──────────────┼─────┼───────┼─────┼─────┤ │ 5-1 │ 甲申○○○ │ 0 │向巳○○、甲丑○│ 2/360 │44 │ │ │ │ │購買應有部分,│ │ │ │ │ │ │並經移轉所有權│ │ │ │ │ │ │登記。 │ │ │ ├────┼──────────────┼─────┼───────┼─────┼─────┤ │ 6 │ q ○ │ 1/360 │ │ 1/360 │36 │ ├────┼──────────────┼─────┼───────┼─────┼─────┤ │ 7 │ 甲A○○ │ 1/90 │ │ 1/90 │40 │ ├────┼──────────────┼─────┼───────┼─────┼─────┤ │ 8 │ 卯○○ │ 1/240 │ │ 1/240 │36 │ ├────┼──────────────┼─────┼───────┼─────┼─────┤ │ 9 │ Y○○ │ 111/3600 │ │ 111/3600 │42 │ ├────┼──────────────┼─────┼───────┼─────┼─────┤ │ 10 │ 丑○○ │339/14400 │ │339/14400 │40 │ ├────┼──────────────┼─────┼───────┼─────┼─────┤ │ 11 │ 癸○○ │339/14400 │ │339/14400 │43 │ ├────┼──────────────┼─────┼───────┼─────┼─────┤ │ 12 │ 乙x○○○ │ 80/3600 │ │ 80/3600 │35 │ ├────┼──────────────┼─────┼───────┼─────┼─────┤ │ 13 │ 甲z○○ │ 80/3600 │ │ 80/3600 │43 │ ├────┼──────────────┼─────┼───────┼─────┼─────┤ │ 14 │ 甲S○○ │ 120/3600 │ │ 120/3600 │35 │ ├────┼──────────────┼─────┼───────┼─────┼─────┤ │ 15 │ 甲辰○○ │ 120/3600 │ │ 120/3600 │38 │ ├────┼──────────────┼─────┼───────┼─────┼─────┤ │ 16 │ w○○ │ 90/3600 │100年8月25日以│ 0 │35 │ │ │(由b○藏承當訴訟) │ │買賣為原因將應│ │ │ │ │ │ │有部分移轉登記│ │ │ │ │ │ │予b○藏 │ │ │ ├────┼──────────────┼─────┼───────┼─────┼─────┤ │ 17 │ 乙亥○○ │ 4/60 │ │ 4/60 │39 │ ├────┼──────────────┼─────┼───────┼─────┼─────┤ │ 18 │ 甲y○○ │ 4/360 │ │ 4/360 │36 │ ├────┼──────────────┼─────┼───────┼─────┼─────┤ │ 19 │ v○○於101年5月13日死亡, │ 40/3600 │101年10月31日 │ │12 │ │ │ 由o○○、l○○、k○○、 │ │完成繼承登記。│ │ │ │ │ j○○四人繼承。 │ │由 │ │ │ │ │ │ │o○○ │ 10/3600 │ │ │ │ │ │l○○ │ 10/3600 │ │ │ │ │ │k○○ │ 10/3600 │ │ │ │ │ │j○○ │ 10/3600 │ │ │ │ │ │繼承 │ │ │ ├────┼──────────────┼─────┼───────┼─────┼─────┤ │ 20 │ T○○ │ 1/450 │ │ 1/450 │43 │ │ │ 天○○ │ 1/450 │ │ 1/450 │41 │ │ │ 未○○ │ 1/450 │ │ 1/450 │41 │ │ │ 寅○○ │ 1/450 │ │ 1/450 │41 │ │ │ m○○ │ 13/16200 │ │ 13/16200 │41 │ │ │ Z○○ │ 13/16200 │ │ 13/16200 │41 │ │ │ 劉政勳 │ 1/1620 │ │ 1/1620 │42 │ ├────┼──────────────┼─────┼───────┼─────┼─────┤ │ 21 │ 甲v○○ │ 60/3600 │ │ 60/3600 │35 │ ├────┼──────────────┼─────┼───────┼─────┼─────┤ │ 22 │ 甲寅○○ │ 1/480 │ │ 1/480 │40 │ ├────┼──────────────┼─────┼───────┼─────┼─────┤ │ 23 │ g○○ │ 1/480 │ │ 1/480 │40 │ ├────┼──────────────┼─────┼───────┼─────┼─────┤ │ 24 │ 甲庚○○ │ 144/3600 │甲庚○○於102年8│ 0 │46 │ │ │ (由p○○承當訴訟) │ │月12日以贈與為│ │(本院卷五 │ │ │ │ │由,將其應有部│ │第148頁) │ │ │ │ │分移轉登記予林│ │ │ │ │ │ │素蘭 │ │ │ ├────┼──────────────┼─────┼───────┼─────┼─────┤ │ 24-1 │ 乙i ○於100年3月15日死亡 │ 30/3600 │101年2月17日完│ │ │ │ │ 繼承人: │ │成割繼承登記,│ │ │ │ │ 甲庚○○、乙O○○、乙c○○、劉 │ │由 │ │ │ │ │ 貴美、乙V○○、乙a○○、劉忠 │ │乙M○○ │ 12/3600 │44 │ │ │ 憲、乙f○○、乙e○○、乙Z○○ │ │乙V○○ │ 6/3600 │ │ │ │ (上六人為乙i○長男劉成居之 │ │乙X○○ │ 6/3600 │ │ │ │ 子女,劉成居於95年6月14日死│ │乙h○○ │ 6/3600 │ │ │ │ 亡,由其子女代位繼承)、劉 │ │繼承 │ │ │ │ │ 啟徵、乙Y○○、乙R○○(上三 │ │ │ │ │ │ │ 人為乙i○次男劉清潭之子女, │ │ │ │ │ │ │ 劉清潭於95年5月18日死亡,由│ │ │ │ │ │ │ 其子女代位繼承)、乙S○○、 │ │ │ │ │ │ │ 乙N○○(上二人為乙i○三男劉 │ │ │ │ │ │ │ 清源之子女,劉清源於95年5月│ │ │ │ │ │ │ 18日死亡,由其子女代位繼承 │ │ │ │ │ │ │ )、乙h○○、乙U○○、乙W○○ │ │ │ │ │ │ │(上三人為乙i○四男劉火明之子│ │ │ │ │ │ │ 女,劉火明於88年3月20日死亡│ │ │ │ │ │ │ ,由其子女代位繼承)、劉加 │ │ │ │ │ │ │ 再 │ │ │ │ │ ├────┼──────────────┼─────┼───────┼─────┼─────┤ │ 24-2 │ p○○ │ 0 │乙S○○於101年 │ 150/3600│46 │ │ │ │ │11月16日贈與 │ │ │ │ │ │ │6/3600 │ │ │ │ │ │ │甲庚○○贈與應有│ │ │ │ │ │ │部分144/3600 │ │ │ ├────┼──────────────┼─────┼───────┼─────┼─────┤ │ 25 │ B○○○ │ 525/7200 │ │ 525/7200 │42 │ │ │ 甲T○○ │ 165/7200 │ │ 165/7200 │ │ ├────┼──────────────┼─────┼───────┼─────┼─────┤ │ 26-1 │ 申○○(原名林鴻旗) │ 1/80 │ │ 1/80 │43 │ ├────┼──────────────┼─────┼───────┼─────┼─────┤ │ 26-2 │ J○○ │ 1/80 │ │ 1/80 │36 │ │ │ 玄○○ │ 1/240 │ │ 1/240 │38 │ │ │ A○○ │ 1/240 │ │ 1/240 │38 │ │ │ 黃○○ │ 1/240 │ │ 1/240 │38 │ ├────┼──────────────┼─────┼───────┼─────┼─────┤ │ 27 │ 乙D○○○ │ 340/3600 │ │ 340/3600 │39 │ ├────┼──────────────┼─────┼───────┼─────┼─────┤ │ 28 │ 林哮於49年7月15日死亡。 │ 120/3600 │ │ 120/3600 │34 │ │ │ 繼承人為:甲天○○、甲地○○、 │ │ │ │ │ │ │ 甲e○○、甲未○○、甲宙○○、何 │ │ │ │ │ │ │ 樣、甲亥○○、甲酉○○、C○○ │ │ │ │ │ │ │ 、甲D○○○、丙壬○○、O○○ │ │ │ │ │ │ │ 、甲午○○、宙○○、z○○、 │ │ │ │ │ │ │ 林淑娟、甲戊○○、甲K○○、林 │ │ │ │ │ │ │ 德泉、甲x○○○、甲w○○○、 │ │ │ │ │ │ │ 酉○○、庚○○、乙F○○○、 │ │ │ │ │ │ │ 甲Q○○、甲t○○、甲戌○○、林 │ │ │ │ │ │ │ 源鴻、甲R○○(原名林淑治) │ │ │ │ │ │ │ 、x○○、甲乙○○、林淑妹、 │ │ │ │ │ │ │ 甲M○○、乙C○○○、乙s○○○ │ │ │ │ │ │ │ 、甲丙○○、乙E○○、甲c○○、 │ │ │ │ │ │ │ 甲d○○、甲b○○、甲N○○、林 │ │ │ │ │ │ │ 德勝、甲P○○、林德卿、林德 │ │ │ │ │ │ │ 慶、戌○○、s○○○、林德 │ │ │ │ │ │ │ 宗、甲H○○、甲F○○、甲I○○ │ │ │ │ │ │ │ 、甲X○○、乙己○○、乙地○○、 │ │ │ │ │ │ │ 乙未○○、乙午○○、乙巳○○、陳 │ │ │ │ │ │ │ 淑芬、乙卯○○、丙甲○○、謝進 │ │ │ │ │ │ │ 丁、乙w○○、乙y○○、丙丙○○ │ │ │ │ │ │ │ 、乙v○○、乙u○○、乙玄○○○ │ │ │ │ │ │ │ 、乙申○○、乙r○○、乙A○○、 │ │ │ │ │ │ │ 乙黃○○、乙壬○○、丙戊○○、顏 │ │ │ │ │ │ │ 來春、丙己○○、丙寅○○、蘇俊 │ │ │ │ │ │ │ 明、丙卯○○、己○○○、林冠 │ │ │ │ │ │ │ 婷、V○○、甲C○○、林美卿 │ │ │ │ │ │ │ 、丙子○○、甲Y○○○、張蘇金 │ │ │ │ │ │ │ 鳳、W○○、辰○○、甲己○○ │ │ │ │ │ │ │ 、z○○、y○○、乙l○○、 │ │ │ │ │ │ │ 乙k○○、乙m○○、乙q○○、蔡 │ │ │ │ │ │ │ 雅惠、丙癸○○。 │ │ │ │ │ │ │ 其中繼承人甲戌○○於100年2月 │ │ │ │ │ │ │ 1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r○○ │ │ │ │ │ │ │ 、X○○。 │ │ │ │ │ ├────┼──────────────┼─────┼───────┼─────┼─────┤ │ 29 │ 亥○○ │ 120/3600 │ │ 120/3600 │37 │ ├────┼──────────────┼─────┼───────┼─────┼─────┤ │ 30 │ 丙乙○○ │ 60/3600 │ │ 60/3600 │38 │ ├────┼──────────────┼─────┼───────┼─────┼─────┤ │ 31 │ G○○ │ 55/2400 │ │ 55/2400 │37 │ ├────┼──────────────┼─────┼───────┼─────┼─────┤ │ 32 │ Q○○ │ 162/3600 │ │ 162/3600 │37 │ ├────┼──────────────┼─────┼───────┼─────┼─────┤ │ 33 │ 甲黃○○於100年2月26日死亡 │ 9/360 │於100年5月25日│ │ │ │ │ 繼承人為u○○、甲壬○○、林 │ │完成分割繼承登│ │ │ │ │ 富長、宇○○、甲卯○○、林益 │ │記,由 │ │ │ │ │ 帆、I○○(上二人為甲黃○○ │ │甲壬○○ │ 76/3600 │44 │ │ │ 六子林澤輝之子女,林澤輝於 │ │甲卯○○ │ 14/3600 │ │ │ │ 98年12月21日死亡,由其子女 │ │繼承系爭應有部│ │ │ │ │ 代位繼承)、林秀蓮、甲B○○ │ │分 │ │ │ │ │ 等人。 │ │ │ │ │ │ │ │ │ │ │ │ │ │ 繼承人林秀蓮於100年11月23日│ │ │ │ │ │ │ 死亡,其繼承人為丁○○、李 │ │ │ │ │ │ │ 美盈、丙○○、戊○○、李美 │ │ │ │ │ │ │ 華等人。 │ │ │ │ │ ├────┼──────────────┼─────┼───────┼─────┼─────┤ │ 34 │ 子○○ │ 1/80 │ │ 1/80 │36 │ ├────┼──────────────┼─────┼───────┼─────┼─────┤ │ 35 │林石龍於昭和8年即民國22年3月│ 90/3600 │ │ 90/3600 │34 │ │ │7日死亡,由其母林陳桃繼承。 │ │ │ │ │ │ │林陳桃於昭和13年即民國27年11│ │ │ │ │ │ │月3日去世。繼承人為: │ │ │ │ │ │ │甲V○○、b○吉、乙t○○、林怡│ │ │ │ │ │ │君、M○○、辛○、K○○、林│ │ │ │ │ │ │欣儒、b○山、R○○、陳林世│ │ │ │ │ │ │珠、b○。 │ │ │ │ │ │ │被上訴人於原審所列之其餘繼承│ │ │ │ │ │ │人,經原判決認定於日治時期依│ │ │ │ │ │ │當時臺灣習慣法等規定女性直系│ │ │ │ │ │ │血親尊親屬無繼承權,而不得繼│ │ │ │ │ │ │承系爭應有部分。 │ │ │ │ │ ├────┼──────────────┼─────┼───────┼─────┼─────┤ │ 36 │ b○山 │ 111/3600 │ │ 111/3600 │39 │ ├────┼──────────────┼─────┼───────┼─────┼─────┤ │ 37 │ h○○(原名林文勝) │ 111/3600 │ │ 111/3600 │42 │ ├────┼──────────────┼─────┼───────┼─────┼─────┤ │ 合計 │ │ 1/1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