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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重上字第1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6 日
  • 法官
    饒鴻鵬李平勳張瑞蘭
  • 法定代理人
    余武森、楊正大

  • 當事人
    康培士英語諮詢顧問有限公司許勝為康仕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157號 上 訴 人 康培士英語諮詢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余武森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志忠律師 上 訴 人 許勝為 訴訟代理人 梁基暉律師 複代理人  廖志祥律師 被上訴人  康仕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麥奇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凱迪亞諮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哥倫比諮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楊正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緯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0年10月3日下午2時30分在 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李平勳 法 官 張瑞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康孝慈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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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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