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8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重上字第16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陳蘇宗黃峻隆吳美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161號

上訴人
臺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靜宜
上訴人
貢品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靜宜
上訴人
中國國際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興德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律師
複代理人
何孟育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思達律師
複代理人
李慶松律師
被上訴人
有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余富雄
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素惠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陳小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尚有待調查之處,有訊問證人楊淑銘之必要,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7月30日上午9時0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黃峻隆

                  法 官 吳美蒼

                  書記官 高麗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