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重上字第1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19 日
- 當事人臺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蔡靜宜、貢品坊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國際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蕭興德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161號 上 訴 人 臺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蔡靜宜 上 訴 人 貢品坊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蔡靜宜 上 訴 人 中國國際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蕭興德 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張慶宗律師 複 代 理 人 何孟育律師 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賴思達律師 複 代 理 人 李慶松律師 被 上 訴 人 有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余富雄 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羅豐胤律師 蔡素惠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 理 人 陳小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尚有待調查之處,有訊問證人楊淑銘之必要,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 102年7月30日上午9時0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黃峻隆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麗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